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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和更为坚决的城市革命者的冲击下,宗教变得非常私人化了。1794年,在经过移民、辞职和结婚,再加上被处以关押、流放和死刑之后,几乎已经没有牧师还在从事公共宗教事业了。虔诚只能在家里,在家庭内部或者在小型的值得信任的团体中。但不管是以什么形式,只要存在着限制,私人就会公开宣布他们的信仰。被当作仓库、马厩、硝石制造点、鱼市和俱乐部*处的教区教堂得到了恢复,并再次被神化。神器和圣衣从埋藏之处被挖了出来,有些人恳请来提供这项服务。如果找不到一位牧师,就可能由一位小学老师或者前任官员来提供此项服务。在许多地方,尤其是在城镇外,共和国历的休息日是不为人们所认可的,而到了星期六村民们就会聚集起来,表示他们不愿意去工作。这种公众事务和私人事务混杂所产生的后果就是建立了一种新的持久的宗教实践的结构,那就是,妇女成为教会的支柱,她们坚定地保护着教会,而男子最多不过是偶尔去去。公众生活的新形式,酒店和咖啡馆里大多是男性人群。
公共机构与私人信仰(2)
在家庭生活领域,公共当局的侵入是最显而易见的。婚姻被世俗化了。人们认为仪式是婚姻的一部分,而且必须当着一位市政官员来举行仪式。在旧政权下,婚姻就是双方表示同意的一种形式;牧师只是这种表示的见证人。根据1792年9月20日的法令,官员不仅要管理登记,而且还要宣布夫妇关系的合法。现在公共当局在组成家庭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政府决定婚姻的障碍;重新建立并规定采取的过程;给私生子以权利;确定离婚;并限制家长的权力。国会试图通过建立新的国家教育体系来推行这样一个准则,按丹东的说法,就是“孩子们首先是属于共和国的,然后才属于他们的父母”。波拿巴自己也坚持认为:“法律让孩子出生,为他提供教育,为他提供一个职业,并规定了他结婚、旅行和选择职业的条件和方式。”
有关家庭生活的法律显示了与革命政府的竞争事务。在保护个人的自由、保持家庭的团结和加强政府控制之间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点。尤其是在全国国民大会期间,革命政府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保护个人免受可能出现的家庭或者教会暴力的*。盖章的书信尤其令人作呕,因为它们常常被家庭用来拘押那些反叛和挥霍的孩子。不过,1790年8月成立了家庭法庭机构,立法者通过它来解决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甚至包括离婚问题。但《民法典》对于个人的关心却远远不够,特别是妇女的快乐和自由,它强调的是父亲的权力。本来属于家庭法庭的权力要么回到父亲的手里,要么被国家法庭所接管。总的来说,政府限制家庭和教会的权力就是为了增加自身的权力;它保障个人的权利,维护家庭的团结,并限制家长的权力。
在离婚案件上,个人的权利、家庭的维持和政府的控制之间的紧张关系是非常明显的。离婚案件在大革命时期才首次出现在法国历史上。离婚是1791年宪法所表述的自由在逻辑上的延伸。宪法第7条把婚姻世俗化了,它是这样表述的:“从此,法律认为婚姻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如果婚姻是双方一致同意基础上的民事合同,那就存在着破裂的可能。先前的条件给了这些理由更进一步的可能。在民法中,神职人员是与天主教会相分离的。在许多社区,许多夫妇拒绝在宣过誓的教士面前举行结婚宣誓。除了世俗化的婚姻之外,政府还控制了其他的民事登记,并取代教会拥有解决家庭生活问题的最终权力。除了法律提出的新说法之外,关于离婚的争论并不是十分广泛,人们提出了离婚的其他原因:解放不幸福的夫妇;婚姻专制主义下妇女的解放;而且对于新教徒和犹太教徒来说这也是一种良心上的解脱,因为他们的宗教是禁止离婚的。
1792年的离婚法案是非常开明的,它认可了离婚的7个理由:被判有罪、需承担身体上的处罚或者丧失公民权利的;有犯罪、暴行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伤害的;道德沦丧的;被抛弃两年以上的;失踪五年以上的;移民国外的。在这些情况下,准予立刻离婚。另外,夫妻双方同意,经过4个月之后,也可以离婚;而且因性格不合,并经过调解6个月之后,也可以得到批准。离婚后再次结婚需要等一年的时间。离婚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并不复杂,大多数人都可以达到要求;更为突出的是,法律对男女双方同样适用。在当时,这是世界上最开明的法律。 bsp;公共机构与私人信仰(3)
根据拿破仑法典第六章的规定,离婚的理由被减少到三种:被判有罪、需承担身体上的处罚或者丧失公民权利的;有暴行的;有通奸行为的。按照拿破仑对家长权力的重新确认,妇女权利被大为减少了。丈夫在妻子有通奸行为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离婚,而当丈夫把情妇留在家里时,妻子却无权请求离婚。另外,如果妻子被判通奸罪,就会被送到监狱去呆上两年,而在同样的情况下,丈夫却可以逃避惩罚。虽然协议离婚条款被保留了下来,但它也被加上了许多限制,例如丈夫必须满25岁;妻子的年龄必须在21至45岁之间;婚姻存续期间必须在2至20年之间;必须得到家长的许可。从1792年到1803年,法国共有3万起离婚案,但在此之后这个数字就有所下降。让我们举一个经过仔细研究的例子,在里昂,从1792年到1804年,每年有87起离婚案,但从1805年到1816年,每年只有7起。在鲁昂,从1792年到1816年之间的1129起离婚案中,有43%是发生在1792年到1795年之间的,而1803年以后,每年只有6起。
离婚的可能性是否会对共和国新公民的私人生活产生真正的冲击?在城市中答案是肯定的,但在乡村,情况远不是这样。例如,在图卢兹,从1792年到1803年,共有347起离婚案,但在相同的时间段内,在雷瓦尔和穆雷,每年只各有两起。在里昂和鲁昂这样的大城市,到1802年为止,那些在大革命中建立并至少有7年以上的婚姻已经有3%到4%破裂了。1884年重设离婚之后,到1900年前后,离婚率是%,这个比例也许并不比18世纪90年代高多少。离婚的夫妻来自城市的各个阶层,不过工匠、商人和专业人士更容易离婚。很显然,妇女从新法中受了益。在里昂和鲁昂,由单方提起的离婚案中,有2/3是由妇女首先提出的。大多数离婚不是双方同意的,只有1/4到1/5的离婚案是由双方共同提出的。
根据1792年的法律,离婚的主要原因是遗弃和长期失踪。接下来最常见的理由就是感情不合。甚至最枯燥的统计数字也给我们讲述了一个伤心的故事。在里昂那些常见的遗弃案中,有1/4是一方控告另一方已失踪了10年或者更长的时间了!半数以上的配偶失踪了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大革命提供了一个让法律联系实际的机会,而这个实际包括一些由来已久的问题。男性与女性在提出离婚时,以遗弃和不合为理由的情况相差不大,但是我们是否会对妇女更多地以暴力作为理由而感到吃惊呢?家庭法庭和后来的民事法庭的记录中充斥着丈夫攻击妻子的案例。这些案例中常见的暴力工具是拳头、扫帚、陶器和火炉用具,有时甚至是小刀。
离婚立法并不单是为了把个人从不幸福的内部环境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按照要求,不幸福的夫妻必须通过家庭法庭或者家庭会议对离婚做出安排。丈夫和妻子一起挑选亲友组成法庭双方当事人,然后由法庭来决定案件的事实真相以及财产的安排和孩子的监护。很显然,离婚是十分容易被接受的,因为只有1/3到1/2的请求会被撤回。但是由于离婚是新生事物,再加上教会的抵制,离婚案件能达成圆满的很少。甚至最遵守宪法的主教们也只有在另一方活着时不可能再婚的情况下才接受离婚。不过,仍有1/4的离婚男女再婚了。离婚申请很少会产生监护权之争,这也许是因为寻求离婚的人很少会有未成年的孩子,也可能是因为法庭和父母都不会把孩子看成是家庭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虽然有大量的反对意见,但是有证据表明,后一种情况下,在父母的证词和法庭记录中,孩子很少被提及;即使有辩论,也很少有关于孩子监护问题的决定;而且当夫妻们偶尔提到他们的孩子时,也不会提到孩子的名字和家中有几个孩子。 电子站
公共机构与私人信仰(4)
在大革命期间,离婚过程是可以观察私人情感的为数不多的几个窗口之一。我们不清楚在这个混乱的年代,个人的感情生活发生了多大的变化。诺格雷给我们讲述了一个女儿怀孕的故事,孩子是一个有妇之夫的。她的母亲假装自己怀了孕,这样她们就能到乡下去等待孩子的出世,因此也就能保住女儿的名誉。看来大革命并没有触及到这位模范母亲,她们碰到婚姻关系问题时所采取的办法和1789年以前没有什么不同。当然并不是大革命创造了对妻子的殴打。但离婚的可能也会对婚姻产生某些影响。现在是妇女,例如利奥奈斯?克洛迪娜?拉梅想离开她的丈夫,因为“她和他在一起不会幸福”。在许多情况下,相爱成为婚姻的基础。结婚已经成为一种不同寻常的时尚:在路易十六时代年平均结婚数为万,而到了1793年,这个数字上升为万。这些婚姻并不都是由于相爱。那些丈夫不满25岁,比妻子年轻10岁以上的婚姻从9%到10%上升到1796年的19%,这也许是因为这是避免被征兵的最好方式。
要想去观察那些革命者的私生活是非常困难的。那些政治领袖的*不带感*彩。他们已经把自己奉献给了公众生活,这与旧政权中的前任并没有什么区别;如果与建立新国家的实践无关,那么私人生活的大多数方面,像爱情、婚姻关系和个人健康是不会被公开的,即使是在很久以后才写成的*也差不多都是这种情况。19世纪20年代初,韦里埃-勒佩奥在写他的*时,写了许多自己早年经历的浪漫爱情故事,但中间关于“革命之前的私人生活”的文章也只不过是占三卷中的一章而已。似乎随着革命的来临,私人生活也终结了,而且只有从公众生活中退下来以后,才重新开始私人生活。在书中,韦里埃…勒佩奥把早年与后来昂热中等学校的副校长的约会作为他私人生活的典型例子来讲述。革命中的公众生活经历几乎占了*的全部。在韦里埃-勒佩奥的*中唯一谈到私人生活的是他家庭生活的大事件,例如,他是如何寻找伴侣的,以及他对妻子和孩子的感情。当具体谈到革命经历的时候,他只是说了他的政治判断,而对其他方面绝口不提。他绝不把私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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